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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傅钊如与陈铝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钊如,陈绍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998号原告:傅钊如,女,193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绍淮,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傅钊如与被告陈绍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傅钊如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钊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钊如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陈绍淮负担。审判员  陈士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