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傅钊如与陈铝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钊如,陈绍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998号原告:傅钊如,女,193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绍淮,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傅钊如与被告陈绍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傅钊如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钊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钊如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陈绍淮负担。审判员 陈士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