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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LYVANKET、MENORN、SETHASREYNETH、CHUMCHANRY、UYSOPHAT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LYVANKET,MENORN,SETHASREYNETH,CHUMCHANRY,UYSOPHAT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刑初4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LYVANKET,男,1989年2月1日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越南。2016年9月18日因本案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同年10月1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翻译人员TRANTHITHAO(陈氏草),江西省时代翻译有限公司翻译。被告人MENORN,女,1995年11月10日生,柬埔寨王国公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柬埔寨王国。2016年9月18日因本案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同年10月1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翻译人员LEAKHENASOT,江西省时代翻译有限公司翻译。被告人SETHASREYNETH(自报姓名SITHASREYNETH),女,1989年1月1日生,柬埔寨王国公民,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柬埔寨王国。2016年9月18日因本案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同年10月1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翻译人员LEAKHENASOT,江西省时代翻译有限公司翻译。被告人CHUMCHANRY,女,1988年1月1日生,柬埔寨王国公民,文盲,户籍地址柬埔寨王国。2016年9月18日因本案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同年10月1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翻译人员LEAKHENASOT,江西省时代翻译有限公司翻译。被告人UYSOPHAT,女,1983年10月22日生,柬埔寨王国公民,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柬埔寨王国。2016年9月18日因本案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同年10月1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翻译人员LEAKHENASOT,江西省时代翻译有限公司翻译。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LYVANKET、MENORN、SETHASREYNETH、CHUMCHANRY、UYSOPHAT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LYVANKET、MENORN、SETHASREYNETH、CHUMCHANRY、UYSOPHAT以及越南籍翻译人员TRANTHITHAO(陈氏草)、柬埔寨籍翻译人员LEAKHENASOT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LYVANKET、MENORN、SETHASREYNETH、CHUMCHANRY、UYSOPHAT在未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乘车来到越南哈天市,之后再乘船偷渡到中国境内。随后,五被告人于2016年9月17日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石桥农民公寓三楼邹某租住房屋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抓获经过说明、出入境查询记录、柬埔寨驻华使馆证明等书证;证人朱某、邹某、SOPHALPHY、LOUTSREYLEAK、SAUKUNTHEA等人的证言;被告人LYVANKET、MENORN、SETHASREYNETH、CHUMCHANRY、UYSOPHAT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LYVANKET、MENORN、SETHASREYNETH、CHUMCHANRY、UYSOPHAT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五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LYVANKET、MENORN、SETHASREYNETH、CHUMCHANRY、UYSOPHAT以到中国境内看望SAUKUNTHEA为由,于2016年9月15日乘车来到越南哈天市,之后,在未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再结伙乘船偷渡到中国境内。五被告人于2016年9月17日来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石桥农民公寓三楼邹某租住房屋,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柬埔寨驻华使馆文函:证实偷越国边境被告人MENORN(1995年11月10日生)、SETHASREYNETH(1989年1月1日生)、CHUMCHANRY(1988年1月1日生)、UYSOPHAT(1983年10月22日生),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均为柬埔寨籍。2.偷越国边境LYVANKET的护照复印件:证实LYVANKET出生于1989年2月1日,国籍为越南籍。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9月17日下午16时30分许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朝农派出所民警根据报警人朱某提供的线索,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石桥农民公寓查获8名非法入境、滞留外籍人员。经侦查,发现其中有LYVANKET等5名外籍人员结伙乘船非法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4.出入境查询情况证明:证实LYVANKET、MENORN、SITHASREYNETH、CHUMCHANRY、UYSOPHAT等5名被告人均未有出入境登记,存在非法偷越国(边)境的行为。5.出入境电脑查询记录:证实犯被告人MENORN、SETHASREYNETH、CHUMCHANRY、UYSOPHAT无出入境记录,被告人LYVANKET于2016年1月1日出境后,无入境记录。证人PHYSOPHAL于2013年9月22日入境后无出境记录;LOUTSREYLEAK和SAUKUNTHEA均无出入境记录。6.遣送出境决定书:证实2016年11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决定将SAUKUNTHEA、LOUTSERYLEAK、SOPHALPHY三人遣送回国的事实。7.翻译人员身份信息:证实翻译人员BUNRAKSMEY于1993年3月3日出生,护照号码N1245910,柬埔寨人,南昌航空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翻译人员LOEUNGSAMNANG,于1995年10月17日生,护照号码N00135415,柬埔寨人,在中国学习。(二)辨认笔录1.被告人SITHASREYNETH于2017年3月17日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指认被告人LYVANKET、UYSOPHAT、MENORN、CHUMCHANRY四人就是2016年9月15日和其一起从越南偷渡到中国的人员。2.被告人LYVANKET于3月17日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指认被告人CHUMCHANRY、UYSOPHAT、SITHASREYNETH、MENORN四人就是2016年9月15日和其一起从越南偷渡到中国的人员。3.被告人CHUMCHANRY于2017年3月17日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指认被告人UYSOPHAT、MENORN二人就是2016年9月15日和其一起从越南偷渡到中国人员。4.被告人UYSOPHAT于2017年3月17日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指认被告人LYVANKET、MENORN、SITHASREYNETH、CHUMCHANRY三人就是2016年9月15日和其一起从越南偷渡到中国的人员。5.被告人MENORN于2017年3月17日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指认被告人LYVANKET、SITHASREYNETH、CHUMCHANRY、UYSOPHAT四人就是2016年9月15日和其一起从越南偷渡到中国的人员。(三)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报案人)的证言:证实居住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石桥路农民公寓楼的三楼房间的“朱清海”和儿媳妇“小玉”为他人联系介绍柬埔寨女孩子结婚。2.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朱小艺”是柬埔寨人,民警进入南昌市青云谱区石桥路农民公寓楼里时,她家中还居住着五名柬埔寨女子,想在中国嫁人。3.证人SOPHALPHY(女,柬埔寨籍,1991年7月4日出生)的证言:证实SOPHALPHY(朱小艺)嫁到了中国,住在老公朱亮家(南昌市青山湖区石桥农民公寓),SITHASREYNETH、LYVANKET、CHUMCHANRY、MENORN、UYSOPHAT进入中国后居住在其家里,其中四名女子来中国的目的是在中国嫁人。4.证人LOUTSREYLEAK(女,柬埔寨籍,1996年8月2日出生)的证言:证实LOUTSREYLEAK是被中介PAL直接带到南昌市,和其被中介一起带到南昌的还有KUNTHEA。5.证人SAUKUNTHEA(女,柬埔寨籍,1993年6月18日出生)的证言:证实SAUKUNTHEA和LOUTSREYLEAK先被柬埔寨中介SREYNOCH带入中国,后被中介PAL带到南昌嫁人。(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LYVANKET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LYVANKET和CHUMCHANRY、MENORN、SITHASREYNETH、UYSOPHAT四名柬埔寨女子未办理护照和签证于2016年9月16日由SITHASREYNETH安排从越南坐大巴到中越边界,然后乘船偷越到中国境内,乘车到南昌,后其住在南昌PAL家,其称这次来是为了接表妹SAUKUNTHEA。2.被告人SITHASREYNETH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SITHASREYNETH和CHUMCHANRY、MENORN、UYSOPHAT通过柬埔寨的中介联系,于2016年9月16日在柬越边境碰了面,4人到越中边境后碰到越南男子LYVANKET,未办理护照和签证偷越到中国境内,后小玉(SOPHALPHY)包车来接五人到了她家(南昌市青云谱区石桥农民公寓)。称其这次来南昌PAL家里是来拿从柬埔寨寄过来的化妆品。3.被告人CHUMCHANRY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CHUMCHANRY和MENORN、UYSOPHAT未办理护照和签证于一起从柬埔寨的共布省出发,到了越南哈天,再坐车到了中国,之后住在南昌PAL家。到了南昌在“小玉”家里认识了SITHASREYNETH、LYVANKET。称其这次来是看表妹SAUKUNTHEA。4.被告人UYSOPHAT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UYSOPHAT未办理护照和签证于2016年9月16日和LYVANKET、CHUMCHANRY、MENORN和SITHASREYNETH在越南“哈天市”汇合后坐大巴车到了越中边境,然后又坐船过了越中边境到了中国境内,然后又坐了大巴车到了南昌市。此次是SITHASREYNETH带其到中国嫁人的,LYVANKET负责把她们从越南偷渡到中国。5.被告人MENORN的供述与辩解:证实MENORN未办理护照和签证,和CHUMCHANRY从柬埔寨出发,到了越南后与LYVANKET、SITHASREYNETH、UYSOPHAT汇合,大概2016年9月15日入境偷渡到中国,到了中国之后“小玉”包车带他们来的南昌。此行是和UYSOPHAT、CHUMCHANRY到中国来嫁人的,LYVANKET、SITHASREYNETH是陪同一起来的。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五被告人均无异议,经法庭查证核实,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LYVANKET、MENORN、SETHASREYNETH、CHUMCHANRY、UYSOPHAT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出入国(边)境官方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五人结伙偷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LYVANKET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二、被告人MENORN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三、被告人SETHASREYNETH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四、被告人CHUMCHANRY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五、被告人UYSOPHAT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余行飞审判员  殷国富审判员  李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