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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锦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锦生,谢艳艳,许为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柳州市中山西路12号鑫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被执行人:陈锦生,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谢艳艳,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许为松,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锦生、谢艳艳、许为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锦源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慧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