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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井凤、丰宁满族自治县汤河乡红石山村第六村民组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井凤,丰宁满族自治县汤河乡红石山村第六村民组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井凤,男,满族,农民,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汤河乡红石山村第六村民组,住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汤和乡。负责人张德友,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连富,汉族,农民,1951年9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荣,河北付桂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井凤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由于丰宁满族自治县汤河乡红石山村的台帐及证明,均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诉争的两片山林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且潮河-杨木栅子牵引站220KV线路占地的补偿明细及调查表也将争议的山林登记在上诉人名下,故应核实本案诉争的两片山林的占地补偿款是否应归上诉人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91.00元,退回上诉人张井凤。审判长  崔向京审判员  李国兴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