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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正荣与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荣,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583号原告:刘正荣,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芹菲,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三台山公园。法定代表人:何析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正荣与被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正荣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正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正荣负担。审判员 罗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乐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