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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姚桂勤与李新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桂勤,李新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735号原告:姚桂勤,女,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被告:李新周,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原告姚桂勤与被告李新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桂勤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桂勤撤诉。案件受理费3608元,减半收取即18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桂勤负担。审判员  朱甲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京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