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5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大街支行与南通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嘉宾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大街支行,南通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嘉宾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龚锡榕,吴尤佳,施金龙,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5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大街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南大街88号名都广场1-3层。负责人:陈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燕(一般授权),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亚铭(特别授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职员。被执行人:南通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长江路北江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尤佳。被执行人:南通嘉宾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港闸经济开发区江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龚锡明。被执行人:龚锡榕,男,195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吴尤佳,女,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施金龙,男,1977年10月21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龚丽,女,1979年12月30日,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嘉宾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龚锡榕、吴尤佳、施金龙、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大街支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