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590李如柏与赵海章、连云港宏俊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柏,赵海章,连云港宏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590号申请执行人:李如柏,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系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海章,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宏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环城北路(石化加油站东侧)。法定代表人:瞿如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如柏与被执行人赵海章、连云港宏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俊置业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赵海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如柏租赁费298000元。二、被执行人连云港宏俊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中的18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赵海章在银行账户已经冻结,连云港宏俊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已经冻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冯 晔代理审判员 金媛媛代理审判员 李胜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