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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艳明与祁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明,祁文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1713号原告:赵艳明,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被告:祁文贵,男,汉族,住址不详。原告赵艳明与被告祁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艳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祁文贵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祁文贵负担。事实和理由:祁文贵于2013年3月9日向我借款20万元,并承诺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艳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宝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