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唐安元与杨柳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安元,杨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83号申请执行人:唐安元,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杨柳英,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8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唐安元与杨柳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柳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慧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