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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唐安元与杨柳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安元,杨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83号申请执行人:唐安元,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杨柳英,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8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唐安元与杨柳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柳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慧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