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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永安市燕南街道建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建省永安莱茵河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燕南街道建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建省永安莱茵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772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燕南街道建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福建省永安市石门花园8幢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1275667-X。负责人:姚燕芬,主任。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莱茵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永安市石门花园8幢6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5384953K。法定代表人:邱美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市燕南街道建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莱茵河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的(2017)闽0481民初18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房屋租金26400元、滞纳金2112元、电费4483.7元、水费188.7元,合计33184.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建省永安莱茵河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