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蒋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蒋德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民初1333号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银三角。法定代表人:谢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明。被告:蒋德武,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万年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万年县。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德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长期发生饲料买卖业务,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饲料款44540元,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嗣后,经原告多次催接,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4454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蒋德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长期发生饲料买卖业务,截止至2016年4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饲料款84540元,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该对账单注明“本对账单为证明欠款人购买卖方货物的凭据,等同购货合同,如因履行本合同出现纠纷,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嗣后,经原告方多次催接,被告除归还货款40000元外,尚欠44540元至今分文未付。2017年4月1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尚欠饲料款44540元及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454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蒋德武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45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蒋德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涂 诚人民陪审员 喻雁北人民陪审员 闵珍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