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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5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某甲,男,1964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吴某乙,男,1991年12月26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6年11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吴某乙、吴某甲、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执107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