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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中芹与被告戚海森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芹,戚海森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5090号原告胡中芹,女。被告戚海森,男。本院受理原告胡中芹诉被告戚海森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原告因双方已庭外解决,故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胡中芹负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