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中芹与被告戚海森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芹,戚海森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5090号原告胡中芹,女。被告戚海森,男。本院受理原告胡中芹诉被告戚海森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原告因双方已庭外解决,故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胡中芹负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