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德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锦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95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德锦,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上诉人王德锦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3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德锦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荆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3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判令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三红村村民委员会给付上诉人房屋拆迁款336100元、案件受理费6342元。事实和理由: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三红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村委会的职责,听信上诉人所在组组长错误及报复上诉人的因素,至今未给付上诉人在税务局办理的三张正式发票款项共计336100元,该款项是其承诺支付的,但实际付款时竟然反悔,上诉人依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德锦起诉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三红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其房屋拆迁款336100元,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王德锦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荆州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鄂1003民初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人王德锦的起诉。现王德锦在裁定生效后以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不予受理。综上,王德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莉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