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成磊与李波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磊,李波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磊,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格,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成磊因与被上诉人李波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9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成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成磊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8元,由上诉人李成磊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程书 记 员 苏 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