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督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何易和、井冈山市恒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易和,井冈山市恒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881民督240号申请人:何易和,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井冈山市恒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申请人:井冈山市恒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东上乡恒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705770005A。法定代表人:刘永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何易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何易和称,其为被申请人井冈山市恒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井冈山市恒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申请人何易和工资共计72897元。申请人何易和要求被申请人井冈山市恒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资7289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易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井冈山市恒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何易和工资共计72897元。申请费540.81元,由被申请人井冈山市恒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杜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