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尚晓亮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晓亮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3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晓亮,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高中,无业,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5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晓亮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孟嘉、段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晓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尚晓亮在焦作市××××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二级经销商博爱县××公司,将焦作市××××公司存放在该公司的一辆型号为福田雷沃1000—D型的拖拉机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尚晓亮私用焦作市××××公司的公章,开具调车收到条,交给博爱县××公司后,将卖车所得50000元车款占为己有。经中站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福田雷沃1000-D型的拖拉机价格为94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晓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晓亮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尚晓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1、涉案的福田雷沃1000—D型拖拉机一方面鉴定价格过高,另一方面实际的买卖中成交价也只在80000元左右。2、涉案的此型号拖拉机国家补贴款是27000元,自己是2015年5月卖的车,7月份去办补贴时,厂家告知该车的补贴已在2013年被温县的一个人领取。公司是11月份知道自己偷卖车的事。让自己筹钱还款。3、2016年5月公司老板李某打电话让我去还钱,因自己无钱,公司老板李某报案后自己在公司被公安机关带走。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尚晓亮在焦作市××××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用焦作市××××公司的公章,开具调车收到条,指使二级经销商博爱县××公司经理贺某,将焦作市××××公司存放在该公司的一辆型号为福田雷沃1000—D型的拖拉机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被告人尚晓亮将卖车所得50000元车款占为己有。2015年12月焦作市××××公司对账时发现被告人尚晓亮的上述犯罪行为。2016年5月4日焦作市××××公司经理李某通知被告人尚晓亮约谈赔偿事宜,因无法达成协议,李某在被告人尚晓亮在场的情况下电话报警,随后办案民警赶到焦作市××××公司将被告人尚晓亮抓获归案。2016年8月8日经中站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福田雷沃1000-D型的拖拉机价格为94300元。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尚晓亮退赔焦作市××××公司63000元。2017年7月30日,被告人尚晓亮退赔焦作市××××公司4300元。根据国家规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涉案的福田雷沃1000—D型拖拉机补贴款应为27000元,根据该案现有证据购买人陈某并未领取该项补贴,也不能证明此款由被告人尚晓亮领取。2017年8月8日经焦作市司法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尚晓亮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尚晓亮已经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尚晓亮系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3、调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尚晓亮私自将涉案车辆交给博爱县××公司出售的事实。4、焦作市××××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等,证实李某受公司委托办理该案的经过。5、扣押清单与退款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尚晓亮已退还焦作市××××公司67300元。6、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无法查清涉案的福田雷沃1000—D型拖拉机购置补贴的领取情况。7、温县农机监理站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明涉案的同款拖拉机补贴价格为27000元。8、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尚晓亮系在焦作市××××公司经理李某的办公室协商赔偿事宜时,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当面报案后,尚晓亮在李某的办公室被公安机关带走。9、焦作市司法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尚晓亮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二、证人证言1、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尚晓亮以焦作市××××公司的名义,让其以50000元出售作为样机的福田雷沃1000-D型拖拉机的事实。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以50000元购买福田雷沃1000-D型拖拉机的经过及并未领取国家补贴的事实。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晓亮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尚晓亮为归还欠款,利用职务便利,私用焦作市××××公司的公章,开具调车收到条,指使二级经销商博爱县××公司经理贺某,将焦作市××××公司存放在该公司的一辆型号为福田雷沃1000—D型的拖拉机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的事实。尚晓亮称该车的补贴自己并未领取。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作市××××公司委托人李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尚晓亮系该公司员工,负责与博爱县××公司的一切业务。2015年12月份公司在盘点货物时发现了员工尚晓亮私自将存放于博爱县××公司的一辆型号为福田雷沃1000—D型的拖拉机出售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晓亮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晓亮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晓亮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晓亮经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晓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许继合人民陪审员 买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