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程兴宝与丁念保、丁公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兴宝,丁念保,丁公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民初1601号原告:程兴宝,男,194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代理人:赵文东,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念保,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丁公芝,男,193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代理人:孙善良,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程兴宝诉被告丁念保、丁公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程兴宝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东,被告丁念保、丁公芝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善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兴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873.18元、误工费688.14元(13954元/365天*18天)、交通费200元、护理费60元*3天=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3天=90元,共计4031.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8日下午,原告程兴宝与被告丁念保因丁念保北屋滴水流到原告程兴宝家院子里发生纠纷,后因地上一堆沙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拿木棍将原告头部及双膝打伤,后原告到沂源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所花费用全部由原告自己垫付,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追加丁公芝为本案的被告,因丁公芝也参与了该次纠纷,我们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丁念保辩称: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打原告,通过相关的询问笔录来看,原告之妻唐兆兰在笔录中说用木棍打原告背上一棍子,从原告夫妻二人的笔录来看,原告夫妇所说不一致,也不是当时厮打事实,这充分说明原告不是被告所打,被告没有参与程兴宝与丁公芝两人厮打,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丁公芝辩称:2017年2月8日下午15时许,两家因滴水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程兴宝与丁公芝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丁公芝被程兴宝致伤,我们在此想就这个问题提出反诉,请求法庭根据事实予以公正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程兴宝因被告丁念保房屋滴水流到其家院子里心生不满,就用镢砸了被告丁念保的轻钢棚,双方因此时发生纠纷。2017年2月8日下午,原告与被告丁念保、丁公芝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丁公芝与原告程兴宝发生撕扯,纠纷发生后,原告程兴宝受伤并到沂源县人民医院住院三天,其伤情经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双方争议焦点是:被告丁念保有没有参与撕打致伤原告。原告称其受伤系被告丁念保、丁公芝打伤的,原告的妻子也证明被告丁念保打了原告。被告丁念保否认打伤原告,但承认在原告与被告丁公芝撕扯时将原告程兴宝手中的木棍夺走,被告丁公芝也作了类似陈述。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本院作如下认定:医疗费2873.18元,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收费票据予以认定;误工费原告主张688.14元(13954元/365天*18天),因原告年龄已72岁,本院酌情按原告主张数额的50%认定344元;交通费酌情认定100元;护理费180元(60元*3天)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30元*3天)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两被告的陈述可确定被告丁念保在双方撕打过程中有与原告肢体接触的行为,可推定原告的伤情系两被告所致。因此,两被告应当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从纠纷发生的原因分析,被告的房屋滴水流到了原告的院子里给原告生活造成不便是双方纠纷发生的起因,原告用镢擅自损坏被告丁念保的棚子导致矛盾升级,双方存在混合过错,两被告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念保、丁公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873.18元、误工费344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合计3587.18元的60%,计款2152.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丁念保、丁公芝负担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广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