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双与被执行人曾滔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曾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张双,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曾滔,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双与被执行人曾滔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滔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双小孩抚养费804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曾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石江玲人民陪审员 刘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