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18080-18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8080-18084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东升,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211号华天国际广场东苑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2。法定代表人:张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阳,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五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五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 俭人民 陪 审员 杨 巧 云人民陪审员人 民陪审员龙国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