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剑阁县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斌抵押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保36号剑阁县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川0823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剑阁县剑门工业园区合生益生产车间面积为1095.22平方米的房屋和土地及冻结杨斌个人银行账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剑阁县剑门工业园区合生益生产车间面积为1095.22平方米的房屋和土地予以查封,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杨斌个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2017)川0823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