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武颖与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颖,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2587号原告:武颖,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志国,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固安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434463025。原告武颖与被告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截止2017年8月14日,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武颖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63元,减半收取12631.50元,由原告武颖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