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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孙利与陈静、田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利,陈静,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86号申请人孙利,女,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申请人陈静,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灌云县。被申请人田宇,男,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住灌云县。关于申请人孙利与被申请人陈静、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静、田宇所有的位于灌云县美都新城16幢一单元102室(灌房权证侍庄字第××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320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17年8月1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静、田宇所有的位于灌云县美都新城16幢一单元102室(灌房权证侍庄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118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