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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涛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民初3437号原告:陈涛,男,汉族,1991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王凯,男,汉族,1994年3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原告陈涛诉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爱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211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照合同年华24%支付利息及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截止起诉日,本息共计93227.14元,以后利息另计),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如有)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陈涛与被告王凯均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借贷宝平台注册用户,自2016年11月13日被告与原告在借贷平台上阅读签署了《借款协议》,确认由原告陈涛出借给被告王凯5笔借款共计82110元,原告陈涛、被告王凯及人人行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息,原告诉至本院。被告王凯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涛与被告王凯均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借贷宝平台注册用户,自2016年11月13日被告与原告在借贷平台上签署了《借款协议》,确认由原告陈涛出借给被告王凯5笔借款共计82110元,原告陈涛、被告王凯及人人行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息,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陈涛与被告王凯均为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借贷宝平台注册用户,被告王凯与原告陈涛在借贷平台上签署了《借款协议》,原告陈涛出借给被告王凯5笔借款共计82110元,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华24%计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涛借款8211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2017年6月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1元,由被告王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