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于福全与孙仁福、王岳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全,孙仁福,王岳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522号原告:于福全,男被告:孙仁福,男被告:王岳昕,女原告于福全诉被告孙仁福、王岳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福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