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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江阳、廖少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阳,廖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923号申请执行人江阳,男,汉族,现住来宾市,被执行人廖少斌,男,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江阳与被执行人廖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194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少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阳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予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少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廖少斌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五查”,均未发现有任何可供财产执行。在查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过程中,发现该处财产涉及债权较多,认为目前具备执行的条件还不成熟,申请执行人也已认可。现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且亦同意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以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判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灵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