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孟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孟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886号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孙芳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博,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娟,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雪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