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648号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78170-8),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6号。法定代表人:连文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晓,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雅静,女,系公司员工。被告:付静,女,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宗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苏雯书 记 员 徐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