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23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韦禄菊与宋继华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禄菊,宋继华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963号原告韦禄菊,女,1983年12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被告宋继华,男,1978年5月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禄菊诉被告宋继华探望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禄菊于2017年8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禄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禄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韦禄菊负担。审判员  韩菊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