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郑之翠、汤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之翠,汤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郑之翠,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汤永刚,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郑之翠与被执行人汤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鄂0527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汤永刚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之翠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永刚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