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杭州安通招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杭州安通招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02号办公大楼2幢9楼909—911室。法定代表人:卢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安通招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0号4幢601室。法定代表人:马国华,董事长。上诉人浙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安通招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46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上诉称,浙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诉吴俏波、王乐宝等及杭州安通招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为便于法院查明事实,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与股权纠纷转让纠纷案合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安通招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居间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浙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及预期付款违约金,浙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浙江大港桥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