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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新红与任学全、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红,任学全,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639号原告:陈新红,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学全,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郭健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道清路开元家园综合楼一区主楼第一至六层。负责人:崔建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洲,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寿��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洲,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红诉任学全、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新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学全、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红撤回对被告任学全、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王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雪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