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京莱蒂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智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莱蒂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智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95号原告:南京莱蒂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14层D座。法定代表人:朱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智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国际花园悠然园6幢1105室。法定代表人:金健。原告南京莱蒂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蒂尔公司)与被告南京智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莱蒂尔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签订《中超足球联赛票务系统经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验票系统及软硬件产品,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49万元,交货期限为20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存在多种违约行为:延迟交货、产品不全、无法开机使用,在原告多次催告之下仍未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中超足球联赛票务系统经销合同》,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货款人民币47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至起诉时暂定为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中超足球联赛票务系统经销合同》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交付订购验票系统等软件及硬件,且交付的设备无法开机使用,从而引发争议,故本案系计算机软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属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向本院请示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2号《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合同内容涉及软件开发等知识产权内容,故根据上述批复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1817号民事裁定;二、原告南京莱蒂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智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英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