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金水区鑫隆钢模板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金水区鑫隆钢模板租赁站,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金水区鑫隆钢模板租赁站,住址郑州市。原审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6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哪个法院管辖的情况之下,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河南鑫隆钢龙模板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在甲方(郑州市金水区鑫隆钢模板租赁站)处管辖区内的有关部门管辖”实质是选择郑州市金水区鑫隆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郑州市金水区鑫隆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