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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4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北京浩沃特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浩沃特矿业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403号原告:北京浩沃特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11号楼8层9B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84446742T。法定代表人:黄恒,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龙,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010104572。被告: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松河彝族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70584794G。法定代表人:李开泽,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庆,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北京浩沃特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浩沃特矿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北京浩沃特矿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惠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