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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祥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372号被执行人陈祥光,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祥光刑事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2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祥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陈祥光银行存款6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并处陈祥光罚金1000元、退赔3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玉彦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梁珍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健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