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徵徵与孙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徵徵,孙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932号原告:邓徵徵,女,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身份证住址三台县,现住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蔚,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文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佳,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璐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刀泽元,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邓徵徵诉被告孙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邓徵徵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徵徵撤诉。案件受理费2001元,减半收取计1001元,由原告邓徵徵承担。审判员 陈前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刀启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