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周好荣与杨海洋、杨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好荣,杨海洋,杨国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2045号原告周好荣,女,193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通许县。委托代理人席永军,系周好荣儿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海洋,男,199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杨国民,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好荣诉被告杨海洋、杨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好荣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海洋、杨国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好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泰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