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某 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340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住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家属区联排别墅3栋105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本院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依照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审理被告人陈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湖南建工集团第二工程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在郴州召开公司区域工作会议,安排时任二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陈某负责会务和费用开支。为此,被告人陈某从公司财务借支15万元作为会务费。在本次会务活动中,被告人陈某实际开支住宿费、车费、燃油费、会务费和其他会务开支,共计金额为109960元。被告人陈某为了虚报开支,用发票冲抵15万元借支款,找同事王某索要了两张合计金额为21000元的湖南五华大酒店的虚假发票(一张金额13104元,一张金额7896元),再从自己办公室抽屉里找出两张空白邮政专用发票虚填金额13880元(一张虚填金额9980元,一张虚填金额3900元)。被告人陈某将以上4张发票和这次郴州会务费用的实际开支发票一并作为会务开支予以报销,合计报销金额为144840元。除去实际会务开支的109960元,陈某贪污公款34880元。在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以涉嫌犯受贿罪立案侦查以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贪污犯罪事实,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陈某赃款348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鸿、黄某艳、刘某、王某、姚某辉、刘某芝、李某等人的证言,陈某主体资格证明及陈某所在公司企业性质证明,陈某虚报会务费的相关书证,长沙市地税局鉴定材料,湖南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陈某虚列报刊杂志订阅支出的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辖15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及通知,被告人陈某的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虚列支出,贪污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被告人陈某免除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3488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爱英审 判 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蔡俊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符 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