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法定代表人刘书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新,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姜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姜新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邻枫路×号院×号楼×层×号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现由买受人叶茜红购得该房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邻枫路×号院×号楼×层×号房屋归叶茜红所有。解除本院对姜新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邻枫路×号院×号楼×层×号房屋的查封手续。解除上述房产的网签合同、房源核验。解除赵海朋的抵押权登记。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瀚文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少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