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老河口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付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付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006号原告:老河口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沿江路外滩华府5号。法定代表人:池云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玉,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老河口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付莲,女,1967年3月12日生,住老河口市。原告老河口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付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老河口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河口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河口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