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庆华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华,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华。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庆华与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庆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庆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