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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西丰信用社、被告宫某某、被告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高某某,宫某某,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郜家店信用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44号原告:齐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宫某某被告: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郜家店信用社。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宫某某、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郜家店分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25·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驰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人民陪审员 徐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