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崔祥、司桂全、薛乃华与大连鑫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君、宋成军、曹树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祥,司桂全,薛乃华,大连鑫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君,宋成军,曹树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8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祥,男,1960年7月2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阳,黑龙江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司桂全,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阳,黑龙江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乃华,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阳,黑龙江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鑫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君,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成军,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树波,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崔祥、司桂全、薛乃华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鑫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琪公司)、王晓君、宋成军、曹树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2民终1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祥等三人申请再审称,其与鑫琪公司、王晓君签订的《债务偿还协议书》真实有效,属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清偿。刑事案件并不影响担保关系或债务代为清偿关系的生效。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综上,请求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代为清偿,首先其基础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债,此涉案款项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而非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故不构成民法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继而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也就不能成立,故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崔祥、司桂全、薛乃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祥、司桂全、薛乃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生审 判 员 吴滨生审 判 员 张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苏安娜书 记 员 王艺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