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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文武诈骗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终94号原公诉机关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文武(又名刘毛毛),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初中文化。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批准逮捕。2016年2月22日因仍未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被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因有新的证据被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安塞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某,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某,系上诉人刘文武叔父。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审理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刘文武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陕0624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人民币8万元退赔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将剩余违法所得12.3万元退赔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刘文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文武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刑初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建理审判员  梁 懿审判员  贾玉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