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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332号之二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人民币1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付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退出执行申请书,本院准予撤销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332号之二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