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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建涛申请李梅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涛,李梅艳,高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13号申请人宋建涛。被执行人李梅艳。被执行人高忠义。宋建涛申请李梅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梅艳向本院转款41.5万元申请执行人宋建涛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并自愿放弃剩余款,且负担本案执行费28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张献刚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