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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明与黄艳、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黄艳,程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535号原告:李明,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黄艳,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程国华,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李明与被告黄艳、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明以其与程国华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完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回对黄艳的起诉,是李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撤回对黄艳的起诉。审 判 长  章琼华审 判 员  黄 英人民陪审员  元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凌馨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