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明与黄艳、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黄艳,程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535号原告:李明,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黄艳,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程国华,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李明与被告黄艳、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明以其与程国华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完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回对黄艳的起诉,是李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撤回对黄艳的起诉。审 判 长 章琼华审 判 员 黄 英人民陪审员 元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凌馨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