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俊与李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李建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534号原告:李俊,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城关镇和平村7队。被告:李建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原告李俊与被告李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俊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扬 来自: